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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消费市场继续呈现稳步恢复态势。今年8月,商务部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支持线下零售 住宿餐饮 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这三类主体逐渐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恢复过来。宁波作为沿海港口城市,民营经济、外向经济发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热线统计,今年以来,这三类主体的相关咨询量同比增长19.37%,对相关税费政策及落地实施举措的咨询热度维持了较高关注度。
热点问题1: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怎样的增值税优惠?
“我是一家餐馆,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公司现在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类问题。据统计,这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18.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满足月销售额要求,可享受免缴增值税优惠。
但是,据笔者观察,不少纳税人把握不准如何确定销售额。
一般来说,住宿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分步确定销售额。第一步,纳税人应将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5万元,不超过15万元则可享受免税优惠。第二步,纳税人应关注销售不动产对应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须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1月,甲企业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2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销售不动产收入5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步,甲企业的销售额合计12+5=17(万元),超过15万元,不能全额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第二步,甲企业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收入后的应税销售额为12万元,不超过15万元,则12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甲企业取得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5×5%=0.25(万元)。
此外,纳税人扣除不动产销售额收入后的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15万元,应结合其他税收优惠确定征收率。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接上例,如果甲企业该月销售货物收入为2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为1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该企业不含不动产销售收入的应税销售额为20万元,大于15万元,不能享受11号公告的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可以继续享受13号公告优惠,即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收入20万元,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需缴纳增值税20×1%=0.2(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收入需缴纳增值税10×5%=0.5(万元)。
热点问题2: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相关费用能否加计扣除?
“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委托美国企业研发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实务中,随着新政的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近期热度较高。据统计,该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91.5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费用,有扣除限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为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中孰小者。
据此,企业应关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情况。纳税人如果为制造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可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适用75%的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乙企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该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为12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那么,乙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孰小者。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为120×80%=9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为210×2/3=140(万元)。对比可知,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更小,所以其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96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需关注签订合同的类型——应为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委托方应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关于合同形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64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热点问题3: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请问,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实务中,关于出口退(免)税的问题咨询热度一直很高。据统计,这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14.06%。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出口退(免)税所需资料再次精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6月3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实务中,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中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块采集备案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的电子申报数据并上传申报,然后携带纸质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上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应属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同时,《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电子数据的相关内容应与纸质资料相符。
此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并提交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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